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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發現研究的樣本人口中,已婚業主的離婚機會低於已婚租戶。同樣,White 及
Booth(1991 年)在更早期以一組美國已婚人士為對象進行研究,亦確定置業和擁
有資產可以防止離婚。
這些研究所得為本報告的主張(即擁有物業資產(家)可以發揮降低離婚
風氣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實證支持。此外,由於我們提議每人一生僅能申請「補貼
置業計劃」一次,因此可以消除現時公屋計劃隱含鼓勵離婚的不良誘因,從而降低
家庭破碎的社會、政治和經濟成本,子女承受父母離異的不良後果可能性亦較低,
從而可以度過更安全、安穩及促進成長的童年。
7.3 「補貼置業計劃」與向上流動
Murray(2012 年)及 Putnam(2015 年)的研究均顯示,隔代不平等是
社會的固有問題,香港也不例外。此問題由香港的公共房屋政策引起及加劇,因為
有關政策將香港人分為「有樓者」和「無樓者」,令「無樓者」面對不快樂的未來、
身陷貧窮及社會流動受阻。
有一點是香港制定長遠房屋策略時必須關注的,就是明白擁有房屋資產作
為保值、以便在社會向上流動及作出人力資本投資的重要功能。如果擁有物業資產,
在社會向上流動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有能力並且努力向上流動的人,卻不能在社
會向上流動的基本原因,是他們無法說服別人投資於他們的未來。
「補貼置業計劃」是處理此問題的可行選擇。「補貼置業計劃」的優點是,
容許人們真正擁有公屋單位的業權,作為較便宜的融資方法。父母可以選擇把物業
加按,為子女提供更佳的教育。
此外,如 7.2 節所述,當婚姻出現緊張時,家庭便有更大的誘因團結一致。
家庭得以維繫,可以防止更多兒童落入不利於他們在社會向上流動的劣勢。由於社
會流動跟自置物業息息相關,因此「補貼置業計劃」可以舒緩香港不斷惡化的收入
不平均及貧窮問題。
混雜的鄰舍環境也會成為過去。公屋單位的自住業主會有誘因保持居所的
環境,及密切保護鄰舍的情況及安全,這促使他們將社會資本投資於鄰舍,結果形
成更有利於在社會向上流動的環境。
「補貼置業計劃」不僅能鼓勵家庭能夠更加團結,並且令兒童得益,長者
也能靠此作為退休保障。擁有房屋資產,長者能夠透過不同方法,包括「逆按揭」等,
以更好規劃自己退休生活,應付日常開支。
7.4 「補貼置業計劃」與社會公義
香港的現行公屋計劃年復一年不斷虧損。發展更多公屋單位會消耗更多公
帑,成效成疑。一直以來,租住單位的成本都是由出售居屋單位交叉資助。由於居
屋單位以折讓出售,因此未能全數回收土地價值。結果,居屋單位的買家只支付總
地價的一小部分,其餘由香港房屋委員會資助。
簡而言之,公屋單位和居屋單位都是藉著套現公營房屋土地價值的一部分
以資助。但在大部分資助單位業主無法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土地價值便無法悉數回
收。
如果不讓公屋住戶在房屋市場出售房屋單位,社會便喪失該資產的固有價
值,結果是社會上較富有的住戶將寶貴的資產給予較貧窮的家庭,但卻僅限於用作
棲身。土地價值局部蒸發,所有人都享受不到。由於資源的使用受到限制,令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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