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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一:有關安置計劃







                                                    世界上大多數政府都不提供住屋,遑論擁有像香港超過 50% 人口都居於
                                             公營房屋的規模。這是戰後才出現的情況:在 1954 年前,港府其實並沒有參與興
                                             建住宅單位。政府決定興建房屋,是二戰之後獨特的環境造成的。


                                                    首先,自 1947 年起政府對戰前舊樓實施租務管制,令業主無法收回市區
                                             樓宇進行重建,增加房屋供應舉步維艱。

                                                    其次,隨着大批移民湧港,本港人口由 1945 年的 60 萬飆升至 1951 年的
                                             230 萬,創下人類社會和平時期人口帶動房屋需求激增的紀錄。由於舊樓的居住環
                                             境惡劣,市區邊緣可供發展的官地被這些原本居於舊樓的大約 30 萬寮屋戶佔用。

                                                    第三,由於發展商僭建寮屋,政府敵視私人發展,即使商界屢次游說亦無
                                             效,政府嚴格限制新樓宇的興建。

                                                    在房屋嚴重供不應求下,戰前舊樓住滿了大量移民,他們大多成了轉租戶。
                                             當中,更有部分移民住到了市區邊緣被非法佔用土地上所興建的寮屋中。政府很快
                                             便發現,市區的房屋發展在租金管制下變得幾乎不可能,同時市區邊緣的土地又被
                                             寮屋戶非法佔用了;結果,政治上唯一可行的舉措,只剩下興建公營房屋安置寮屋
                                             戶一途,以回收這些本來被寮屋戶佔用的土地。


                                                    政府亦因此自動成為房屋供應者的角色。表面看來,這政策源於公關理由:
                                             收地清拆寮屋時,用徙置區的單位作為交換以減少阻力。由於合乎人道,這逐漸成
                                             為發展公營房屋的主要理據。再加上 1967 年的社會動盪,公營房屋更成為當局重
                                             建公信、緩和社會矛盾的核心。


                                                    其實,當時應還有其他對策可以考慮,然而政府並無嘗試探討。香港房屋
                                             政策正正缺乏了這種高瞻遠矚的視野和目標,更且以政府高度干預樓市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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